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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珉瑶
家里的房子是老房子,没有地暖,这冬天真的冷的不行。昨天和老公商量把室内供热*安装上,不知道去哪买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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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想问一下大家供热管道要如何选择以及它的相 2026-05-28
答选择供热管道的话首先肯定要看他的材质啊,我感觉PPR铝塑管就可以,耐热性,保温性啥的都不错。要是选择长度和管径的话,这个是要看实际情况的,供热管道里流动的是
问 室内紫色的家居应该怎么搭配室内风格 2026-06-01
答室内紫色窗帘也好背景墙也好沙发也好自己喜欢就行,反正这个颜色都是根据个人的爱好来决定的,对于选购家具我们只要挑起它的质量就是合适的,在选择这个家具质量的同时
问 你们知道室内琴叶榕适合室内生长吗? 2026-06-02
答室内琴叶榕像这种情况,我建议楼主不要把它放在室内,因为这样的植物是特别喜爱阳光直射照耀的假如在室内阳光不足的情况下,是会使它的叶子出现问题不会生长,所以建议
问 室内隔音差 2026-05-30
答1、最好办法就是窗户要严封,不管你是单层窗还是双层窗,密封是最主要的。2、通过使用厚质窗帘来可消耗部分声音的能量,也是一种较简单的办法,当然并不是一件非常有
问 室内最佳湿度是多少 2026-05-27
答居室内最适宜的温度冬季16-18摄氏度,夏季24-26摄氏度。 如果温度设置过低,人体代谢功能则会下降,脉搏减慢,皮下血管收缩,而且开启地暖需要关闭门窗,空
室内通风系统
在我们的家居里面是需要保持室内空气质量流通的,要是室内空气不流通,一些肮脏的空气就会长期存在室内,从而被人体吸入进去,给身体带来麻烦。要是空气中有刺激性的异味也会久久不散去,对人们来说只有室内通风才能够保证它空气变好的。室内的空气要通风的话,也需要找对合理的方法,每一种通风方法都有优点和缺点。下面小编为你介绍各种室内通风方法优缺点。各种室内通风方法优缺点1、开窗通风优点:最省钱,最经济,简单易懂的通风方式。缺点:(1)室内气流紊乱,很有可能把洗手间和厨房异味带到客厅卧室;(2)夹杂室外颗粒尘埃污染物,影响室内环境卫生;(3)无法避免的噪音污染;(4)室内采暖或者制冷的温度流失,一定程度上造成能源浪费。2、排气扇通风优点:排气扇可以在无风的时候有比较好的排风效果。缺点:作用范围过小,连续换气能力较差,容易产生噪音,易损坏,后期维修逐步加大。室内长期不通风危害首先是甲醛,木质家具、黏合剂、油漆等都会释放它,从而导致眼睛和呼吸道有刺激感,还会诱发哮喘,甚至致癌;其次是霉菌,通风不畅会导致空气湿度过大,建材更容易滋生霉菌,由此导致过敏或哮喘。通风不好还会导致空气中的二氧化碳、尘埃、皮屑等有害物质增多、氧气减少,危及健康。通风不好,呼吸道疾病会高发;而厨房油烟中含有许多有害身体的物质,在通风差的情况下,煤气燃烧产生的一氧化碳和氮氧化物浓度远远超过空气质量标准限值,这样的浓度必然会造成对人体的危害;长期在密闭空调环境中工作的人,还常常会感到烦闷、乏力、嗜睡、肌肉酸痛,工作效率明显下降,患上空调综合征。因此,远离以上健康问题,一定要开窗通风,保持室内空气清洁。上班族一般可以在早晨上班前、下午下班后或者中午阳光好的时候进行通风换气。可采用交替通风的办法,即先让一个房间开窗通风,30分钟后关上窗户,再开另一房间的窗户通风。室内通风系统是什么室内通风系统根据在密闭的室内一侧用专用设备向室内送新风,再从另一侧由专用设备向室外排出,在室内会形成“新风流动场”,从而满足室内新风换气的需要。实施方案是:采用高风压、大流量风机、依靠机械强力由一侧向室内送风,由另一侧用专门设计的排风风机向室外排出的方式强迫在系统内形成新风流动场。在送风的同时对进入室内的空气进过滤、灭毒、杀菌、增氧、预热(冬天)。什么时候开窗通风最好:很多人习惯于早晚开窗通风,其实,在这个时间开窗会适得其反。专家说,清晨不宜开窗的原因是,清晨6点左右,污染物的浓度依然很高,而清晨的温度又偏低,气压高,空气中的微小沙尘、不良气体等都被大气压力压到接近地面的地方,很难向高空散发,只有当太阳升起、温度升高后有害气体才会慢慢散去。清晨开窗=引毒入屋?很多人习惯于早晚开窗通风,其实,在这个时间开窗会适得其反。专家说,清晨不宜开窗的原因是,清晨6点左右,污染物的浓度依然很高,而清晨的温度又偏低,气压高,空气中的微小沙尘、不良气体等都被大气压力压到接近地面的地方,很难向高空散发,只有当太阳升起、温度升高后有害气体才会慢慢散去。天黑前后,随着气温的降低,灰尘及各种有害气体又开始向地面沉积,也不适宜开窗换气。开窗换气的最佳时间是上午9-10点和下午3-4点。因为这两段时间内气温升高,逆流层现象已消失,沉积在大气底层的有害气体已散去。各种室内通风方法优缺点如上,如室内的空气不流通、窗户又少,又希望室内通风的效果比较好,可以找室内安装通风设备或是系统,通过它的帮助来起到合理的通风效果,让室内空气质量更好些,不会给人们的呼吸带来麻烦。但要是北方空气污染比较严重,比如雾霾等问题持续发生的时候,就不要打开窗户来通风了,这样的话会把污染空气都引入进来。
供热管理条例内容介绍
导语:对于我国的东北地区,最重要的事情应该就是城市的供热问题了。近几年我国经济得到发展,供热也逐渐解决了,但是在城市供热中难免会出现一些问题,因此就需要相关的法律条例来进行管理。但是对于一般的老百姓而言,对于国家的或者说地区的法律条例的详细内容都是不了解的,除非是专业人士才会详细了解这些法律以及条例。了解相关供热管理条例却又是十分重要的,因此今天小编就带大家一起来了解一下黑龙江省的供热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用热管理,保障安全稳定供热,规范供热采暖行为,改善民生,节约能源,维护热用户、供热单位和热源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管理的单位、个人和热用户,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供热(以下简称供热),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内由热源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为热用户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第四条冬季采暖是本省城镇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供热事业是直接关系公众利益的基础性公用事业。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供热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技术和设计规范,推广科学先进、节能环保的供用热方式和技术。第二章供热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供热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编制供热专项规划。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供热专项规划。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第九条供热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供热专项规划,统筹安排热源建设和管网布局。第十条新建建筑应当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第十一条新建、扩建、改建供热工程,应当符合供热专项规划,并经当地供热主管部门同意。第十二条在已建成和规划建设的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管网的范围内,不得批准新建、扩建自备热电厂和永久性锅炉。第十三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增加对城市老旧供热管网改造的资金投入,并使城市老旧供热管网改造与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网规划建设相协调。具体投入标准与方式由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第十四条新建、扩建、改建建筑新增供热面积的,建设单位应当交纳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第十五条原有分散锅炉改造后并入集中供热管网的,不得向居民用户收取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部队、学校、大型企业厂区等采用区域锅炉供热的单位申请并入集中供热管网的,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可以适当减免。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第十六条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标准,由市、县价格监督部门、财政部门会同供热主管部门提出,报省价格监督部门、省财政部门批准。第三章供热市场准入与退出第十七条供热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供热单位未取得供热主管部门核发的《供热许可证》,不得经营供热。第十八条《供热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查、分级发放。《供热许可证》分级审查和发放的具体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十九条申请《供热许可证》的基本条件:(一)具备法人资格;(二)具备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提供的热源及供热设施、设备的建设审批手续和委托管理手续;(三)具有相应从业资格的供热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四)具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五)没有擅自停热或者弃管记录;(六)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十条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供热单位,应当以自有规模条件独立申请《供热许可证》。第二十一条供热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国家、省有关规定及当地供热专项规划,依法经营、自负盈亏,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和法律责任;(二)科学合理地制定供热单位年度生产、供应计划;(三)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规范,组织安全生产;(四)为用户提供合格的产品和服务;(五)接受供热主管部门对供热产品和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六)依法缴纳有关税金和费用;(七)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供热设施进行管理、维护和检修,保证设施完好、安全;(八)当地人民政府依法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二十二条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监督供热单位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二)对供热单位经营计划的实施情况、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以及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三)受理用户对供热单位的投诉;(四)在发生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紧急情况时,组织符合条件的供热单位临时接管供热经营项目;(五)对供热单位建立诚信考核档案,采取巡检、抽查等方式对供热单位进行检查和考核,记录考核结果,并于每年度供热期开始前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三条供热单位拟停止供热的,应当在供热期开始120日前向当地供热主管部门提出退出供热市场申请,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停止供热经营。当地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在3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超过期限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第二十四条供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吊销其《供热许可证》:(一)擅自转让、出租供热经营项目的;(二)擅自将运行的主要供热设施变卖的;(三)擅自停业、歇业、弃管的;(四)擅自对供热区域推迟供热、提前停热、中途停热的;(五)擅自转让、移交、接管供热设施、供热区域的;(六)对供热设施不履行养护、维修和更新改造义务的;(七)环境保护审批手续不完备或者供热设施达不到环境保护标准的;(八)锅炉不符合节能或者安全技术标准或者超过报废期限继续使用的;(九)供热质量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标准的;(十)未按照规定缴纳供热质量保证金的;(十一)《供热许可证》未经年检或者年检不合格的;(十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停止经营活动的其他行为。第四章供热与用热第二十五条热源单位与供热单位、供热单位与用户之间应当于供热期前分别签订供用热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用户第二十六条供热单位应当自行建设、管理热源厂区外至住宅小区或者单体建筑用地规划红线以外的供热设施。住宅小区或者单体建筑用地红线内的供热设施由建设单位建设。第二十七条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以热定电的原则,以满足热负荷为主要目标制定热电厂的电力生产、供应计划,不得以电量指标限制热电厂对外供热。第二十八条供热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供热,需停热8小时以上的,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用户,并立即组织抢修,恢复供热,同时报告当地供热主管部门。第二十九条采用分散锅炉间歇式供热的,每天锅炉供热运行时间不得少于16小时。第三十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规定当地居民年度供热的起止时间,可以根据气象情况要求供热单位提前供热或者延长供热时间,并给予供热单位适当补偿。未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供热单位不得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供热单位应当直接向终端用户供热,不得截留、倒卖或者转售热能;不得以节能减排、低温长供等为由降低供热温度。第三十一条供热单位应当建立用户室内温度定期抽样测温制度,测温记录应当有用户签字。第三十二条在供热期内,供热单位应当保证居民卧室、起居室(厅)温度全天不低于18℃,其他部位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高于18℃的温度标准。第三十三条建立供热质量保证金制度。第三十四条因供热单位责任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由供热主管部门在供热质量保证金中抵扣,直接向用户支付:(一)停热超过48小时,对用户不予退赔的;(二)温度不达标,对用户不予退赔的;(三)弃烧、弃管的;(四)擅自转让、出租供热经营项目的;(五)擅自对供热区域推迟供热、提前停热、中途停热的;(六)擅自移交、接管供热设施、供热区域的。第三十六条居民用户室内温度低于本条例规定最低温度或者合同约定温度的,用户可以告知供热单位。第三十七条供热主管部门使用的测温器具应当为具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标识的测温器具。第三十八条未经供热单位同意,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连接或者隔断供热设施;(二)改动供热设施,影响供热质量;(三)安装热水循环装置或者放水装置;(四)改变热用途;(五)改动热计量及温控设施;(六)改变供热采暖方式。第三十九条用户未按照规定交纳热费或者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导致其室内温度低于本条例规定温度或者合同约定温度的,供热单位不承担责任。给其他用户和供热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第四十条供热单位的司炉、维修和专业技术人员,应当经有关部门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第五章热费管理第四十一条市、县供热主管部门可以分别核定热电联产、区域锅炉、分散锅炉供热的社会平均成本费用标准,并协助相关部门核算和监控供热单位成本,提出价格调整意见。第四十二条已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的,应当推行热计量收费;未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按照面积收费的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自行确定。第四十三条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热费按照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计收,具体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核定。第四十四条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供热单位按面积预交全额热费,待供热期结束后,按实际计量情况结算热费,多退少补。第四十五条用户逾期未交纳热费的,供热单位可以向用户发出催交通知书,用户自收到催交通知书满15日仍未交纳的,供热单位在不损害其他用户的用热权益的情况下,可以对其限热或者停止供热,并向供热主管部门备案。第四十六条向居民供热的用水价格,按照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结算。第四十七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并完善供热保障机制,保障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用户和其他特殊困难群体的用热。第六章供热设施管理第四十八条供热单位应当建立供热设施巡检制度,对管理范围内的供热设施进行检查,并作好记录。发现居民用户供热设施存在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发现非居民用户采暖设施存在隐患的,应当书面告知。第四十九条城市供热设施地面及地下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二)挖坑、掘土、植树、打桩;(三)爆破作业;(四)堆放垃圾、杂物等;(五)其他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第五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拆卸或者移动共用的供热管网和标志、井盖、阀门、仪表等设施。第五十一条工程建设施工应当保证供热设施安全。因施工造成供热设施损坏的,由施工单位负责修复;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第五十二条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范标准,每年在停热期内,对供热设备进行检修,对供热设施进行疏通、清洗、除锈以及维修养护,保障供热设施安全运行。第五十三条非居民用户的供热设施的更新、改造、维修、养护、清洗、除锈由产权人负责。第五十四条地板辐射采暖方式用户室内分水器等可见部分供热设施的维修和养护由供热单位负责。第五十五条供热单位检查、维修供热设施时,应当事先告知用户,用户应当予以配合,不得阻挠。第五十六条城市供热设施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时,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可以先行组织施工并向公安交通和路政管理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应当允许施工单位后期补办有关占、挖道审批手续。抢修结束后,应当立即将所占场地恢复原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拒绝抢修供热设施或者按照经人民政府批准的计划改造供热设施。第五十七条确因危及公共安全,在情况紧急条件下,用户不能及时赶赴抢修现场的,供热单位应当会同供热主管部门、当地公安机关和居民委员会采取措施入室抢修。抢修后,现场四方负责人应当在抢修单上签字,并共同做好用户相关财产的安全保障工作。因抢修人员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供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用户室内装修遮挡供热设施影响维修、抢修的,用户应当拆除,不得拒绝。用户未拆除的,由供热单位拆除,损失由用户承担。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建设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以下处罚:(一)未按照供热主管部门批准的供热方案进行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拆除,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二)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供热工程投入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供热工程合同造价10%至15%的罚款。第五十九条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以下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未按照供热专项规划确定的管网布局和供热方案,擅自为建设单位接入供热管网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四款规定,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变卖热源设施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未取得《供热许可证》擅自从事供热经营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拒不与用户签订合同的,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供热设施超负荷运行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停热8小时以上未及时通知用户的,处以5千元罚款;供热设施发生故障,未立即组织抢修恢复供热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七)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分散锅炉间歇式供热运行时间少于16小时的,处以一万元罚款;(八)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按照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日数退还用户热费,并处以等额罚款;(九)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截留、倒卖或者转售热能的,或者以节能减排、低温长供等为由降低供热温度的,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十)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未对居民室内供热设施进行维护、养护、清洗、除锈的,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条用户违反本条例下列规定的,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以下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六项规定,擅自改变供热采暖方式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由用户负责赔偿;(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盗用供热系统热水的,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规定,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改正、补救措施;逾期未改正、补救的,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对个人处以2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二条供热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上级监察部门查处并追究行政责任:(一)供热主管部门擅自变更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的;(二)供热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擅自批准建设供热工程项目的;(三)供热主管部门挪用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四)供热主管部门接到举报、投诉不及时受理,或者发现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的;(五)建设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擅自采购、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的建设工程予以验收备案的;(六)电力行政管理部门以电量指标限制热电厂对外供热的;(七)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违反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程检测供热计量产品,增加供热单位负担的。供热管理条例的内容涵盖多方面,小编今天给大家详细的列举了黑龙江省的供热管理条例的内容,了解条例的内容,不仅可以增强我们的知识储备,还可以有效地避免一些不必要的麻烦。掌握条例的内容能够让我们时时刻刻的记住要按照条例做事,严格遵守条例,切不可做出违法乱纪的行为。小编今天的讲解已经结束了,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室内新风系统价格 室内新风系统隔温效果如何
随着城市空气污染的越来越严重,大家对于空气质量的要求也在逐渐提高。如何让我们生活的环境拥有干净的空气是困扰很多朋友的问题,相信很多朋友会选择新风系统来解决这个问题。小编了解到大家对于新风系统最想了解的就是它的价格以及它的隔温效果如何,所以接下来就是给大家解决问题啦。室内新风系统价格新风系统的价格比较多样,没办法用一个比较客观的方法计算。如果使用的是标准化的套装设计,以及一个小时换一次气的通风规范,没有过多的要求价格还是比较实惠的,100平米在一万元的价位。如果你家里的面积比较大那就根据这个规范来规定价格,200平方米就是两万元左右一次类推。这是最基础的套装设计,如果你要求的比较高自然价格也会有一个提升。另外安装新风系统需要在装修前安装管道,一般安装管道的价格在8000-10000元左右。所以关于室内新风系统的价格,最少最少都要准备两万元左右,如果家里的面积更大价格就会更高。对于这方面比较在意的朋友小编认为还是值得安装的,毕竟两万元可以换来家里的空气保障还是非常有性价比的。室内新风系统隔温效果如何根据小编了解室内新风系统的隔温效果是非常好的,只要在科学合理的安装情况,如果室外温度是三十度以内基本不会对室内的温度有什么影响,当然这里不包含建筑本身的温度。相比较排风扇等其他设备来说,室内新风系统的隔温效果更加优秀并且耗能比较小。简单的来说就是新风系统是一个能对室内起到散热器作用的大型设备,很多大型的公司都是采用新风系统来隔温的,由于能够看到温度的变化和水滴的形成,甚至在温度高的时候能够看到热气,所以只要有人工作的地方都非常使用,除了隔温以外还有许多优秀的性能。小编在这边教大家一个使用新风系统隔温的方法,在夏天的时候先用风扇将室内的热气散去,在开启新风系统的全热交换室内温度流失命令,就能很好起到隔温的效果了。大家对于室内新风系统的疑问小编就解答到这里了,不知道大家明白了吗。目前在家庭之中室内新风系统还不算普及,相信生活水平的提高会慢慢变成生活必需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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